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23879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7)177 |
发布机构: | 建设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2-16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铁路集团,厅航运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7]151号),现转发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要求做好排查、清欠等工作,进一步夯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排查和清欠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即日起,对所辖交通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积极与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核实确认,对排查出的欠薪案件及时处置,落实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对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的欠薪案件,相关单位要督促建设项目法人尽快筹集建设资金,以所欠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本次排查和清欠结果于2月24日前形成书面文件报厅,省厅汇总后上报交通运输部。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铁路集团,厅航运局将各自负责的项目排查情况和清欠结果直接报厅;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将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的排查情况和清欠结果报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汇总后报厅。
二、进一步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欠薪惩戒力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和《交通运输厅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质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6号)及省厅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等各项制度。加强欠薪惩戒力度,对因欠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信用评价有关要求处理,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恶意欠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并联合人社部门予以曝光。各单位要紧密配合地方人社部门,落实相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和惩戒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节后不反弹,坚决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2月13日